(2016)冀06刑更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玉文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55号罪犯刘玉文,又名刘文,绰号胖子,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2)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同案被告人肖礼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冀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文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