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祥敏与李宽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敏,李宽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敏,女,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丰县。被执行人李宽心,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李祥敏与被执行人李宽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李宽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祥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2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袁 媛执行员 赵修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