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恩泽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恩泽典当有限公司,马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749号原告:运城市恩泽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恩泽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恩泽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琳银行存款9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恩泽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琳银行存款9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张彦所有的东风牌京QV×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