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季荣兴诉李朝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荣兴,李朝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48号原告季荣兴。被告李朝和。委托代理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荣兴与被告李朝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荣兴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荣兴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荣兴负担。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