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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季荣兴诉李朝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荣兴,李朝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48号原告季荣兴。被告李朝和。委托代理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荣兴与被告李朝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荣兴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荣兴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荣兴负担。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