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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石成珍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成珍,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79号申请执行人石成珍,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105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