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雷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雷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法定代表人,莫戊梅。被执行人雷义才,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现住资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知书,但在查报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尚未实现的债权28753.99元及的债务利息,短时间内难以实现。本院认��经采取查询、调查、查报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鑫涛审 判 员 蒋新华审 判 员 杨良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侯进虎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