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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91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东财与刘亚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财王某甲,刘亚娟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9100471号原告王东财王某甲,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庙王村南王组。被告刘亚娟刘某某,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庙王村南王组。原告王东财王某甲诉被告刘亚娟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财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娟刘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财王某甲诉称,1993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月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不合,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且被告对其及父母都不关心好,。更为严重的是,2014年9月,被告借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竟用匕首将其刺伤,后其到医院治疗。其住院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其不知被告下落不明。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亚娟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原告父母居住生活。1995年11月8日生男孩XX王乙,现服兵役。2015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刘亚娟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相桥街道办事处证明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告王东财与被告刘亚娟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有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主张依法不予准许支持。双方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加强思想沟通交流,避免双方暴力行为,遇纠纷换位思考,相互关心,互相照顾,互谅互让,合理化解家庭纠纷,共同创造和谐幸福家庭生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东财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刘东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