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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楼周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楼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被执行人楼周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商初字第011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楼周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楼周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楼周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楼周娟(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0的存款人民币4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林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