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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与冀国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冀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被执行人冀国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冀国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将被执行人冀国林其家庭财产,妻子杨会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62×××40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