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与冀国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冀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被执行人冀国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冀国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将被执行人冀国林其家庭财产,妻子杨会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62×××40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