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成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91号罪犯张成岗,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1)涞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岗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成岗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岗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