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邬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10号罪犯邬云,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涞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邬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邬云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