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曹新伟申请执行冯建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伟,冯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曹新伟,男,1973年生。被执行人冯建东,男,1974年生。曹新伟申请冯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07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冯建东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曹新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