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第93号原告:朱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某,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朱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