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常伟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20号罪犯常伟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伟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伟伟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伟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