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凡良美与彭润润、梁昌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良美,彭润润,梁昌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凡良美,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彭润润,女,汉族,1990年5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梁昌翠,女,汉族,1987年3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润润、梁昌翠银行存款809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