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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谢德华与喻凤平、范红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华,喻凤平,范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543号申请执行人谢德华,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喻凤平,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红强,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谢德华与喻凤平、范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喻凤平、范红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德华案款人民币35338,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15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喻凤平、范红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欧彬武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