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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袁传龙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同海被执行人:袁传龙本院已立案受理王同海申请执行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们于2016年1月27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审判员  司连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