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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雨珊与盛新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珊,盛新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李雨珊,女,198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盛新源,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雨珊与被执行人盛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盛新源将查封的财产非法处置给他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新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陈 良执行员  王青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