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静与被申请人张拴平、任平子申请诉请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静,张拴平,任平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财保1号申请人张静,女,农民。被申请人张拴平,女,农民。被申请人任平子,男,教师。申请人张静因与被申请人张拴平、任平子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拴平、任平子共有的位于静宁县城关镇滨河花园德美小区9幢2单元301室(面积75.14平方)商品房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拴平、任平子共有的位于静宁县城关镇滨河花园德美小区9幢2单元301室(面积75.14平方)商品房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李宝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孔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