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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沈建设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99号罪犯沈建设,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设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83年3月27日因犯流氓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9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7年8月13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于2006年12月10日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建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