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孟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孟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46号罪犯杨孟刚,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七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孟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孟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被告人)杨孟刚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孟刚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孟刚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孟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