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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何丽宝、王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丽宝,王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928号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75号1楼。法定代表人:沈卫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毅凌,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何丽宝。被告: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何丽宝、王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424元,保全费440元,合计864元,由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