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何丽宝、王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丽宝,王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928号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75号1楼。法定代表人:沈卫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毅凌,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何丽宝。被告: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何丽宝、王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424元,保全费440元,合计864元,由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