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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XX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23号罪犯XX,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8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