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冠纸箱有限公司与熊家树、谷宇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永冠纸箱有限公司,熊家树,谷宇玲,江西觉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毓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二初字第411号原告:东莞市永冠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望牛墩镇李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官水。委托代理人:朱龙太,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迪,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家树,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被告:谷宇玲,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被告:江西觉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人民大道(投资创业服务中心内)。法定代表人:熊家树。被告:深圳市毓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熊林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永冠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家树、谷宇玲、江西觉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毓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东莞市永冠纸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熊家树、谷宇玲、江西觉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毓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823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宋官水、左付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东乡县国际物流汽贸城汽车美容中心1号楼2至3层的房产(房权证东房交××号)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永冠纸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告被告熊家树、谷宇玲、江西觉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毓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823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宋官水、左付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东乡县国际物流汽贸城汽车美容中心1号楼2至3层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