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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丁鸿万、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丁鸿万,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特1号之一申请人: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马永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利,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桂霞,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丁鸿万,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李冬芝,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王立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生,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人力资源科职员,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鸿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石大劳人仲裁字(2016)第29号仲裁裁决,申请人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撤回其要求撤销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石大劳人仲裁字(2016)第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一、确认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丁鸿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判决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对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石大劳人仲裁字(2016)第29号仲裁裁决的工伤待遇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和丁鸿万承担。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同时陈述,其已经在2016年6月27日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予以准许。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属于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马春茂审判员马玉兰审判员周虎林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吴红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