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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彪雪辉申请王建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彪雪辉,王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彪雪辉,女,196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本市双塘社区。被执行人王建君,男,1976年出生,汉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桥社区居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彪雪辉与被执行人王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汨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建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君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20716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