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程能斌、佘荷兰与程能斌、陈栋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能斌,佘荷兰,陈栋珍,陈静霞,汪玲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程能斌,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佘荷兰,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程能斌妻子。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陈栋珍,女,193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陈静霞,女,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号。身份证号码:3428291945********。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汪玲花,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城东村汪家组*号。身份证号码:××。原审原告陈栋珍、陈静霞、汪玲花与原审被告程能斌、佘荷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东民一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程能斌、佘荷兰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吴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