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香芝与马胜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芝,马胜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王香芝,女,生于1940年8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马胜利,男,现年52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芝诉被告马胜利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香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香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