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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香芝与马胜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芝,马胜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王香芝,女,生于1940年8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马胜利,男,现年52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芝诉被告马胜利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香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香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