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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吴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21号罪犯吴海,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海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7月30日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