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吴朝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11号罪犯吴朝波,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六日作出(2014)廊开刑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朝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划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朝波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朝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