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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叶晓辰、施晓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晓辰、施晓云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行审字第11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858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1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绪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