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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经济合作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23号起诉人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法定代表人周新杲,主任。起诉人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法定代表人周新杲,主任。2016年1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状,认为1992年9月原永康市芝英供销社油川分社在未与起诉人协商情况下,用虚假的赠送契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永康市人民政府未审查赠送契真实性、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下,即为该社核发了永字第13017号房屋所有权证,请求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永字第130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登记内容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至起诉之日止,早已超过20周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