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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其武、任淑群与程玉芝、程玉香、程春红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其武,任淑群,程玉芝,程玉香,程春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61号原告程其武,男,汉族,生于1937年2月11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任淑群,女,汉族,生于1944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任虹,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3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程玉芝,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10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程玉香,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程春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7日,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其武、任淑群与被告程玉芝、程玉香、程春红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其武、任淑群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其武、任淑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其武、任淑群负担。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