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环保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环保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大专文化,系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工程公司职工。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律,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二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朱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刘X乘坐MU2036次航班从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到达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时被海关人员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虎骨5根、象牙1根,经鉴定,虎骨价值人民币48万元、象牙23334元。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查获经过、清点、称量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出入境记录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虎骨价值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其供述自己已触犯法律,认识到行为错误。辩护人朱律作了有罪辩护,认为被告人刘X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此次犯罪是初犯,恳请法庭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刘X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于开庭前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重新鉴定虎骨价值的问题向本案的鉴定单位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进行质询。2015年12月29日,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云濒司鉴公函[2015]2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濒司鉴(分子)字[2014]017号修改意见为:本案涉及的虎骨不是完整的一架虎骨,且没有头骨、脊椎骨等可能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应当按照20%予以折算。故本案虎骨的涉案价值为:48000×1.25(倍)×20%=120000元。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修改意见均无异议。公诉人认为,本案涉案价值按照120000元计算具有合理性,同意鉴定部门的修改鉴定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刘X乘坐MU2036次航班,从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到达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后,未按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检查时,当场从其行李箱中查获虎骨5根、象牙1根。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象牙价值为人民币23334元;虎骨价值为人民币120000元。象牙、虎骨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品。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刘X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下列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查获经过。2014年9月5日,我科(昆明机场海关旅检一科)通过舱单风险分析发现一名乘MU2036由达卡飞抵昆明的中国籍男性旅客存在较高的携带濒危动植物制品风险,遂对该男子进行布控查验。在通关过程中当事人从绿色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我和张建伟按照正常程序要求当事人行李过X光机检查,在对其随身行李及托运行李进行X光机检查时,发现该男子行李箱内的物品图象异常,随后对该行李箱进行开箱人工查验,从中取出用布袋包裹的象牙1根,重560克;虎骨5根,重750克。当事人在查验过程中能主动配合,未发现有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该案件已于当日移交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作进一步处理。2、被告人刘X的供述。我在2014年9月5日乘坐MU2036航班,从达卡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过海关时被查出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旅行箱内有违禁品。象牙是我在孟加拉国做工程时认识的分包商主动送给我的,说是中国人都喜欢这个,送了一件给我,说是留个纪念。虎骨是因我父亲和妻子都患有类风湿,我听说虎骨可以治疗这个病,听说过都是违禁品,不让带入国内,还听说虎骨在国内非常贵,我也不清楚什么渠道可以买到,所以就从孟加拉托人找了些。当时听说象牙和虎骨都是违禁品,不让进,所以没有申报,我是抱着侥幸心理带进来的。3、鉴定意见。(1)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委托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象牙的真伪、保护级别和价值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对送检材料进行鉴定后,作出了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4]动鉴字99号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1号检材的鉴定意见是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亚洲象属(Elephas)亚洲象(Elephasmaximus)的象牙牙尖部分。亚洲象是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I名录物种。送检的1号检材为亚洲象牙牙尖,重量560克。根据国家林业局2001年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的通知》(林濒[2001]234号)的有关规定,0.560千克×41667无=23334元。此查获的象牙制品价值为23334元。送检的2-6号疑似虎骨的检材个体特征不明显,建议做DNA鉴定。(2)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虎骨涉案样品的种类、保护级别和价值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受理后通过鉴定,于2014年9月21日出具了濒司鉴动(分子)字[2014]017号动物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如下:送检样品来源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虎Pantheratigris,是国家Ⅰ级保护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Ⅰ。根据国家林业部《关于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1996]8号文的规定:①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管理费的1.25倍执行。②虎具有特殊利用价值(骨),其价值按照该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涉及的原动物虎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资源管理费为每只48000.00元。故本案的涉案价值为:48000×1.25(倍)×80%=480000元。2015年12月29日,根据被告人刘X的重新鉴定申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云濒司鉴公函[20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修改意见,鉴定意见内容为:结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庭前会议”各方意见,将《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濒司鉴(分子)字[2014]017号“鉴定意见”部分修改如下:本案涉及的虎骨不是完整的一架虎骨,且没有头骨、脊椎骨等可能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应当按照20%予以折算。故本案的涉案价值为:48000×1.25(倍)×20%=120000元。4、旅检记录。当事人于2014年9月5日,乘MU2036航班由达卡飞抵昆明。在通关过程中,当事人从绿色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现场关员按照正常程序要求当事人行李过X光机检查,通过X光机判图发现当事人行李过机图像有异常,随后带其到开包区开包检查,从其随身行李中当场查获疑似象牙制品1件,净重560克;疑似虎骨5件,净重750克。当事人在查验过程中能主动配合,未发现有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5、扣押清单:象牙疑似物1根,虎骨疑似物5根。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同时规定,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本案中,被告人刘X明知象牙、虎骨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如实向海关申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定罪处罚。经庭审质证、认证的鉴定意见表明,被告人刘X涉案价值为14万余元,依照前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根据被告人刘X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二、已扣押涉案的珍贵动物制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昆华审 判 员 把树兰人民陪审员 秦招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