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军与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74-1号原告张XX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曹XX,系该项目经理部经理。原告张XX与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关于XX县XXX路第XXX段的工程款1405000元予以停止支付,并提供原告张XX所有的陕XXX**陆地巡洋舰霸道XXXXXX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张XX所有的陕XXX**傲虎XXXXX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XXX公司应领取的XXXX段工程款1405000元予以停止支付。二、对原告张XX所有的陕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张XX所有的陕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张XX、张X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张XX、张XX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张XX、张X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张XX、张XX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张XX、张XX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