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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426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仁超与崔玉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超,崔玉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4**民初54号原告:王仁超,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崔玉钢(又名崔玉刚),男,1971年7月8日生,汉,住平原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玉钢名下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