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保军与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保军,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贾保军,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正阳县闾河乡种猪场39号。被执行人齐明,男,1981年7月生,汉族,住淮阳县白楼乡前刘村05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贾保军诉齐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孔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