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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与邓贤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邓贤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20号原告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66号2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5891-6。法定代表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邓贤容,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邓贤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