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廷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办天台八路西杨旗寨村15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敏被执行人郭斌,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斌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西证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西证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审判员 高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