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桂洪与被执行人李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洪,李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3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洪,男,汉族,1975年5月1日生。被申请执行人李卫平,男,汉族,1970年7月7日生。张桂洪与李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6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卫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桂洪借款本息165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32%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的房产已被本案首轮查封。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卫平应支付张桂洪本金165000元,诉讼费1800元,共计1668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66800元给张桂洪,余款10万元在2016年6月底前支付5万元,12月底全部付清,申请人放弃利息。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谈话笔录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给付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6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