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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汤海涛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第三人周恒丽、杨岭、王玲、汤志明、朱玉妹、南京润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周恒丽,杨岭,王玲,汤志明,朱玉妹,南京润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2466号原告:汤海涛,男,1996年5月16日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法定代表人:XX,行长。第三人:周恒丽,女,1968年5月17日生。第三人:杨岭,男,1962年12月31日生。第三人:王玲,女,1964年4月3日生。第三人:汤志明,男,1964年10月21日生。第三人:朱玉妹,女,1966年6月17日生。第三人南京润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新村01幢7-8号。法定代表人:周恒丽,董事长。原告汤海涛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第三人周恒丽、杨岭、王玲、汤志明、朱玉妹、南京润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汤海涛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海涛撤诉处理。审判长  周力文审判员  朱玉梅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