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首忠申请执行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首忠,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115号申请执行人:梁首忠,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被执行人:张春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联A区。关于梁首忠申请执行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春生名下登记有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春生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