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昆山迪威斯家具有限公司与王晶、周雨海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晶,周雨海,昆山迪威斯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凯线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晶。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雨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迪威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双华路83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郑艳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苏州凯线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路与中山路交界口世贸广场5楼506室。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晶、周雨海因与被上诉人昆山迪威斯家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凯线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迪威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晶、周雨海、苏州凯线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据此,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晶、周雨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昆山迪威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晶、周雨海、苏州凯线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上诉人王晶、周雨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昆山迪威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晶、周雨海、苏州凯线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准许王晶、周雨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为2885元,由上诉人王晶、周雨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