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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花、张海权与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张海权,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670-1号原告李花,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万安镇麓峰北路133号1幢1单元4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810303285。原告张海权,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万安镇麓峰北路133号1幢1单元4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702223253。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杜鹃巷39号6楼。法定代表人邓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张海权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785.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肖春林提供其遂宁市和平西路二巷三幢3-10-4-1号房屋进行担保(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895**)。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785.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肖春林位于遂宁市和平西路二巷三幢3-10-4-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蔡 静代理审判员  陶 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