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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史贵林、宁晓靖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强,史贵林,宁晓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强,男,汉族,1967年3月4日生,公务员,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贵林,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生,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晓靖,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桦甸市。上诉人李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史贵林、宁晓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玉良,被上诉人史贵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晓靖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上诉人李国强。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