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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毕振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27号罪犯毕振鹏,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7)望刑初字第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振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毕振鹏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1998年9月2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振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