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忠元与赵连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元,赵连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第587号原告:吴忠元,住河北省沧州。被告:赵连桥,住河北省东光县。身份证号:××原告吴忠元诉被告赵连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博晓审 判 员 孟庆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