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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郭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位淼,该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11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土地退还拆除及罚款2933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中州村村民委员会存款或收入29332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