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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洪柱与黄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柱,黄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54号原告张洪柱,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黄洪敏,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柱诉被告黄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张洪柱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洪柱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柱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荣香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