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薛巧娥申请执行郭晓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巧娥,郭晓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薛巧娥,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晓羽,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系杭锦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场稽查所职工。本院在执行薛巧娥申请执行郭晓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郭晓羽个人工资,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